作業環境監測計畫-技師評估簽證
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0條: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應就作業環境危害特性、監測目的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規劃採樣策略,並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0條之2:事業單位從事特殊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勞工總人數在5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監測計畫應由工作場所負責人、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執業工礦衛生技師和工作場所作業主管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並共同簽名並留存備查,保存年限為三年。
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0條之2:事業單位從事特殊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勞工總人數在5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監測計畫應由工作場所負責人、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執業工礦衛生技師和工作場所作業主管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並共同簽名並留存備查,保存年限為三年。
作業環境監測認可編號:TOSHA-MA6(典試科技監測機構)
典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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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害健康之作業場所,雇主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監測計畫及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
特殊化學物質作業場所
粉塵、鉛及石綿作業場所
顯著噪音作業場所
高溫作業場所
設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之二氧化碳監測
局部排氣之控制風速監測
室內作業場所之照度監測
周界噪音
廠內整體換氣之評估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規定: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
如有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我們會有專業的技師為您服務~~~~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
特殊化學物質作業場所
粉塵、鉛及石綿作業場所
顯著噪音作業場所
高溫作業場所
設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之二氧化碳監測
局部排氣之控制風速監測
室內作業場所之照度監測
周界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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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規定: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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